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、中小学的,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就读手续,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省教委与市教委还专就以上问题发了浙教基〔1998〕259号及温教委普〔1999〕72号
华侨子女需持父(母)、本人护照、居留证、关系证明或户口簿,小学入学由各县(市、区)侨办出具证明后到各县(市、区)教委办理手续。中学入学经市侨办侨政文宣处确认身份后到市教委直管处办理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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